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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代办

365线路检测中心镇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09-07-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办事难问题,参照《区全程办事代理制度》及试点单位的基本经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是指本单位以无偿代理的形式,通过内部有机运作,依法全程代替申办人办理其所申办事项的一种新的工作制度和办事方式。基本内容是:镇政府对外设立统一的受理窗口,既一站式代理中心。依据本单位工作职能确立受理事项范围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在严格的制度约束下,从接到申办人办事申请开始,经过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办人所申办的事项,为办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  受理事项范围: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之内,包括行政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及群众咨询、反映问题和要求办事的其他事项均在全程办事代理范围内。

第四条  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便民、公开、依法、高效”。各项规章制度上墙,对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人员奖惩结合,形成良好的约束机制。

第五条  窗口受理:本单位受理窗口“一站式代理中心”一口对外,统一负责接待到本单位办事的群众并受理其所申办的事项。凡到机关办事,只需向受理室提出办事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日办结的简易事项即收即办。对于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向申请人出具应补交材料清单,待申请人补齐后再受理。对材料齐全的非即办件,受理后及时转交全程代理人,按承诺的时限办结。本单位初审后需报上级对口部门审批的事项,要代为申报,跟踪办理,直至办结反馈。对于因政策、法规限制不能办事或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事项,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告知应申办的单位。

第六条  受理人:即窗口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办事群众的接待、咨询、解释、申办事项的受理、转办、督办、答复、陪同服务等。

第七条  全程代理人:即对办事事项进行全程代理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监督具体办理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事项,协调科室之间的项目办理,负责科室之间材料的移交、对办结事项复核、移交受理室。

第八条  具体办理人:即具体办理事项或承办某一环节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在承诺期内办结本工作环节所承办事项,及时向全程代理人移交办理材料。

第九条  受理人接到申请后,应在当日内通知全程代理人,并将《全程办事代理制承办单》和相关申报材料交与全程代理人。全程代理人接到代理通知后即进入代理程序。全程代理人根据所代理项目的相应程序,责成具体办理人办理所代理项目或代理基础上的某一环节。所代理项目具有多个环节,承办单位要把承诺时限分解到每一环节,并尽量组织具体办理人实行联合办公,具体办理人属同科室的,自行移交;属不同科室的,通过全程代理人移交。移交过程须填写《全程办事代理制承办单》。受理人、全程代理人、具体办理人办理事情,应当坚持从优从快原则,能当即办理的要当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要在承诺期限内办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必须向受理室说明原因,并承诺办理时限。

第十条  全程代办。进入全程代理后,需要现场踏勘的,具体办理人应尽快组织人员到现场踏勘。具体办理人在办事过程中一般不得与申办人直接接触。对于一些必须由申办人到场的事项,由全程代理人负责通知到场。受理窗口对受理的承办件进行登记、填写承办单,经签名作交接手续后转交全程代理人。全程代理人即接受承办事项,代表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内部运行程序,交由具体承办人办理,并负责全部办理过程的跟踪和监督,包括呈报领导审批、盖章等环节,直至按时办结。

第十一条  及时回复。承办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结后,由具体承办人递交全程办事代理人,全程办事代理人复核后,填写《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事项登记簿》,并告知申办人。申办人领取办结件时,受理人负责请申办人如实填写《全程办事代理反馈单》中的“回复”栏。填写时,受理人或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加以诱导,由受理室将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整个办理过程,每个环节必须做好手续交接,以便明确责任,利于监督。

第十二条  受理室人员接到申请后,应做好登记工作,收到原始凭证的,应出具清单。不属本镇办理的,应向办事群众说明并指明办理单位。承办单一式三联,一联交申请人,二联交全程承办人,一联存根。做到当天工作当天汇总,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三条  受理室工作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有责任感、有事业心,做到爱岗敬业。

第十四条  如有关申请资料齐全而具体办理人不在的;可由受理室人员做好登记工作,交全程承办人办理,办理完毕后电话告知办事群众。

第十五条  全程代理人发现具体办理人在所承办事项的某一环节上未按所分解的承诺期限办结的,应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由主管领导负责在总承诺期限内办结。承办事项超过总承诺期限仍未办结的,主管领导、全程代理人应当面向申办人致歉并说明原因。情节严重者,按行政责任追究制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全程承办人临时变动的,需报办公室主任同意重新确定全程承办人,并将变动结果告知受理室。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批准的事项或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为退回件,实行书面答复制,告知申办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申办人向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当场或当天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给予明确答复。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认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承诺件管理的规定办理,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八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实行多重监督机制。镇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领导小组、镇纪委、全程办事代理制办公室人员为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监督网络中的监督主体。

第十九条  镇纪委为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关,负责对全镇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定期对本单位实施全程办事代表制实行内部监督。受理人、全程代理人负责对某一事项办理的监督工作。受理人依据对申办人的承诺期限对全程代理人实施监督。全程代理人根据每一环节的办理期限对具体办理人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要相应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对申办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情况,并请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办人对申办事项的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工作人员等有异议的,可向镇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到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二条  镇全程办事代理室要建立全程办事代理制档案,加强承办件资料保管。对每处理一起投诉事项,均应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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